因為根據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房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負責管理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托當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因此,業主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將存入住宅維修資金專戶,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將遵循“專戶存儲、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核算到戶”的原則。
法律法規來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