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產是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各種財產。包括國有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陸地和海洋自然資源;國家控制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專有財產,如鐵路、航空、公路、水運、港口、銀行、郵電、廣播等部門的設備、器材和其他財產;
各級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不能證明屬於個人或者集體所有的歷史文物、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和有經濟、文化、科學價值的財產;國外的國家財產和國家所有的其他財產。
公民的個人財產是自己的東西或金錢。還包括精神產品,如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91條公共財產的範圍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壹)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