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對教師獎勵工作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1998年1月8日,原國家教委依據《教師法》的上述規定,制定了《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統壹組織領導。”
上述法律法規把單純從尊師重教角度實施的教師獎勵工作,規範、強化為依法實施的政府獎。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依法明確為參與實施政府獎的組織領導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