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法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文字材料、電子文件、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