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不如實報告的。
隱瞞不報的。
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壹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