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私募基金 -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投資者區分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投資者區分

《辦法》根據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應當全面履行《辦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在專業投資者中,商業銀行、證券期貨機構、保險機構、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這些專業機構管理的基金或委托投資資產、社保基金、養老基金、投資者保護基金、企業年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和保險理財產品、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條件並向會員申請批準的機構或個人,會員應當履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揭示義務,並與其簽訂風險揭示書。會員應當拒絕向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準入條件的投資者提供相應的產品或者服務。會員可以拒絕向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投資者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