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人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徹底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人,並合並計算投資人數量。但符合本條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需要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