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明確的發展方向、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該機構實際註冊運營滿3年,並至少連續2年提交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獨立控制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配備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於500萬元,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比例不低於10%,資金使用情況不少於3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