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支持性
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2.合法性
這是國家立法和執法。保險待遇的受益人及其所在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願。法制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障,社會保險旨在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而獲得人身保險,穩定社會秩序。
3.互助
指按照社會風險原則進行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用要與社會統籌,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利用互助,統壹調劑資金、繳納保險費和提供服務,進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的生活。
社會保險的作用
第壹,社會保險可以起到社會穩定器的作用。社會成員的老、弱、病、殘、孕、殘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制度下不可避免的客觀現象。社會保險就是在社會成員遇到這種情況時給予適當的補償,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防止不穩定因素的出現。
第二,社會保險有利於保證社會勞動的順利再生產。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意外事故,造成勞動再生產的停頓。社會保險就是在勞動者遇到上述風險事故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生活保障,使勞動力得以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