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壹條【公共財產的範圍】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壹)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
擴展數據:
1,公募基金的兩個特點
(1)所有所有權都是公有的;
(2)貨幣或特殊貨幣。
2、國有與公有的關系。
國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子集,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3.臨時所有權
《刑法》第九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
這壹規定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在財產轉移的同時已經轉移,其法律依據是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或反映借貸關系的有關合同。
基於此,類似國有單位的不正當收入(如非法罰沒)的資金,由於其所有權在當時是公有的,應按照公共資金的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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