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積金最低月供取決於個人工資。壹般情況下,公積金只能由單位繳納,個人無法繳納,繳納比例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2.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為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不低於當地上壹年度社會工資的60%,不高於300%;
3.繳費比例為5%-12%,用人單位可在此範圍內自行決定,最常見的為8%。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種類:
(1)機關事業單位繳存比例為12%;
(2)外商、港澳臺商業企業10%-12%;
(3)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其他企業,繳存比例為8%-12%;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