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利於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資本市場的基礎是信息披露,監管的主要內容之壹是對信息披露的監管。與實質審查制度相比,強制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論是投資者應在公開信息的基礎上保持謹慎,這可以改變投資者的信息弱勢地位,增加資本市場的透明度,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增加公眾對基金運作的監督,限制和防止不當的基金管理和欺詐行為。
(二)有利於投資者的價值判斷
在基金份額募集過程中,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眾投資者說明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相關募集安排,以便投資者選擇適合其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的基金產品。
(三)有利於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由於現實中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無法有效識別基金,也無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高效的資金無法吸引足夠的資金進行投資,無法形成合理的資金分配機制。
(D)有效防止信息濫用
如果法律法規沒有對基金信息披露進行規範,那就是不充分,不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