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擴展數據:
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投資者、合夥人、合作者(以下簡稱投資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可以載明可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投資金額和投資比例、授權意見(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權限和期限),並由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附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件、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按照企業登記程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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