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記名股票的發行價格壹般不得超過23倍市盈率。對於記名股票,發行價格采用詢價方式確定,即剔除報價最高部分後,由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綜合評估公司合理投資價值、可比公司二級市場估值水平、所在行業二級市場估值水平等。充分考慮網下投資者的有效申購倍數、市場情況、募集資金需求和承銷風險,審慎評估定價是否超過網下投資者剔除最高報價後剩余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等偏股型資產管理產品(以下簡稱“公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公募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的剩余報價。如有超標,超標幅度不得高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