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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4號——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2005年8月01日的報告。
《禁止MLM條例》已經2005年8月6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
禁止MLM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業務發展者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被發展人員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