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繳納防洪費的依據是什麽?謝謝大神的幫助。
政策依據:(1)《市人民政府關於征收防洪保安費的通知》(內府字[1997]4號);(2)《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征收防洪保安費的決定》(桂[1996]102號);(3)《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征收防洪保安費的補充決定》(桂[1997]59號);(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防洪保安費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法正[2000]5號)。征收標準:(1)有營業收入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鄉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按上壹年度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1%征收;(2)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06%收取,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06%收取。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租賃公司、典當、拍賣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1%征收;(3)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月工資收入壹次性征收;月收入在250元以上400元以下(含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資收入在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農村個體工商戶每年按30元征收;城鎮個體工商戶每年按60元征收;(4)向地方政府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按當年總收入的3%征收;(5)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應留出不低於15%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用於城市防洪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