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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種分值付費與DRGs的區別

法律分析:DRG主要依賴臨床專家基於臨床經驗和診療規律進行分組,整個過程存在較多人為的篩選、歸並操作,且分組壹經形成,相對固定,組數壹般在1,000組以內。而DIP則是基於客觀數據,直接以主要診斷和關聯手術操作的自然組合形成病種,以各病種次均住院費用的比價關系形成病種分值,再考慮年齡、並發癥和伴隨病因素對付費進行校正,從而實現精細化、個性化支付,病種數壹般在10,000項以上。

法律依據:《按病種分值付費(DIP)醫療保障經辦管理規程(試行)》

第壹條 DIP是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壹種原創付費方式。DIP以大數據為支撐,把點數法和區域總額預算相結合,引導醫療衛生資源合理配置,體現醫務人員勞務價值,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推進醫保基金平穩高效運行。

第二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國家醫療保障政策要求,積極推進DIP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做好協議管理,開展數據采集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區域總額預算管理,制定分值等指標,開展審核結算、考核評價、稽核檢查,做好協商談判及爭議處理等經辦管理工作。同時,建立激勵約束和風險分擔機制,激勵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與DIP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制,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有序推進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病種分值付費方式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