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社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令第1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壹)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三)對所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四)根據受托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五)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七)根據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發放企業年金待遇;(八)定期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九)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並定期向受托人報告投資監督情況;(十)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情況的報告;(十壹)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十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