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行政單位必須嚴格管理銀行存款的開立,禁止多頭開戶。”
根據《行政單位財務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單位由財政部門統壹開設和管理。行政單位開立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二部分(壹)“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壹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擴展數據:
行政事業單位多頭開戶形式
1.應付和未付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預算的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罰沒收入)不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或者截留、使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不完整的部門預算。
表現形式:有些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範圍,但實際上沒有納入;單位收入和支出不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調整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變更支出科目和金額。
4、借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印章規定的發票。
5、擠占、挪用下撥的預算資金、專項資金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付的業務費、專項資金改為行政費、基本建設、濫花錢、濫物資經商辦企業,改為有償使用和其他擠占挪用。
百度百科-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百度百科-行政單位財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