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法律依據:《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職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職業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賬戶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資管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委托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職責並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的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及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法人受托機構,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職業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資管理機構在具有相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中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