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小區內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目前許多業主民主參與小區事務的意識不夠強、房屋出租、業主流動性較大,申請資金使用時,常面臨難以征集到區域內2/3以上業主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表決票的問題。
而徐州市出臺了新《辦法》在充分尊重業主自治的基礎上,在業主管理規約中約定提高表決效率的相關內容。比如對“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具體可以問問小區物業或者房管局。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