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延誤不予賠償是“行業慣例”:現行鐵路法、鐵路運輸條例等。對貨物運輸的延誤有賠償規定,但對旅客運輸的延誤沒有要求。高鐵和動車組的行業標準在鐵路法中無法可依,使得我國高鐵的建設、管理和運營缺乏社會力量的監督和約束。這也使得鐵路企業在行使相關社會職能時,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整個過程進行標記和控制。
3.京滬高鐵五年來的新聞資料,後期賠償的訴求都沒有了。甚至,很多乘客向法院提起訴訟,基本都被駁回,理由是“於法無據”。空白補償機制已經成為高鐵運營中常見的投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