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險的構成是由國家社保統籌賬戶支付的,其構成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根據《生育保險辦法》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壹般不超過0.5%,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後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後實施。超過工資總額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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