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
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有權獲得當地人民政府的基本物質救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扶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七條
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並將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