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區使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 * *來源於兩部分:1。銷售單位從銷售價格中按壹定比例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銷售價格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銷售價格的30%。這部分資金歸賣出單位所有。2.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