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騙取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或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時有發生,壹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有組織的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醫療保險欺詐有以下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8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在法律責任壹章中,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金和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並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騙取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與刑法規定的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性質相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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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像抵押社保卡壹樣住院1周收取100元的醫院,依法先行追回被騙取的醫保統籌基金;然後對定點醫院處以詐騙金額兩倍的罰款;責令醫院按照醫保相關規定作出書面檢查並整改三個月,並要求整改期間不得收治參保患者。整改期達不到要求的,按規定取消該醫院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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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騙取醫保的行為也是欺詐行為,需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影響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