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要救助時,由救助人本人向社區居委會提出大病救助申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居民身份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公立醫院正式醫療費收據、醫保部門處方及相關單據等證明材料,以及縣級民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3.申請人填寫《大病救助申請表》後,交由社區居委會調查初審,並如實填寫《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申請表》,然後提交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縣級民政部門。
4、縣級民政部門對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費用、貧困程度和醫療費用進行綜合審核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批準實施救助。
5.根據相關規定,大病救助標準為: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居民低保對象醫療費用的50%符合醫療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但壹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6000元;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生活困難的,個人負擔超過2萬元的部分,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10%救助,但壹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能超過2000元。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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