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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什麽

壹、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什麽

1、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是指相應票據做好相關記錄,應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 第三十八條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二、個人捐贈必須要發票嗎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