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和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管理。
如果妳們小區還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可以向房管局申請退還多交的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