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基金支出總量,主要的目的有二:壹是為了對醫、保雙方形成費用約束機制,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多少錢辦多少事,讓定點醫療機構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付能力和支付額度心中有數,以提高醫療機構的費用意識,確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平衡。二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保險基金要建立預決算制度,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預算,必然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支出前就有個支出總量的控制指標,如果沒有這個支出總量控制,就難以保證基金預算的執行。
預定各定點醫療機構的定額控制指標,是落實基金支出總量控制的必要措施,同時也是明確醫療保險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在實施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和費用控制方面各自的責任、權力和義務,為費用結算審核制定合理依據的重要手段。沒有這種定額控制的具體量化的指標,在費用結算審核時,就無以為據,同時也難以界定醫療服務的糾紛和費用支付範圍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