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黑龍江、吉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業主管部門繳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育林基金管理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九條“煤礦企業自營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財政部《關於頒發〈煤礦企業造林費用和育林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86]煤財字第69號)的規定執行。”。
從該文件規定看,育林基金的使用範圍是明確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育林基金可用於木材市場建設經費,也沒有明確將征收的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還生產經營者。但黑龍江、吉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煤礦企業自營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在使用上可能有特殊政策。
以上供參閱。
詳情可登陸:/policy/txt/2009-06/10/content_179183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