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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育林基金要怎樣使用?全部上繳國家財政?還是用於木材市場建設經費?還是逐步全部返還生產經營者?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印發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9〕32號)第十壹條 規定:“育林基金專項用於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使用範圍包括:種苗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森林病蟲害預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撲救、森林資源監測、林業技術推廣、林區道路維護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額繳入同級地方國庫,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地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黑龍江、吉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免予向林業主管部門繳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育林基金管理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九條“煤礦企業自營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提取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原煤炭部、財政部《關於頒發〈煤礦企業造林費用和育林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86]煤財字第69號)的規定執行。”。

從該文件規定看,育林基金的使用範圍是明確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育林基金可用於木材市場建設經費,也沒有明確將征收的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還生產經營者。但黑龍江、吉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仍按現行規定自提自用育林基金、煤礦企業自營坑木林基地的育林基金,在使用上可能有特殊政策。

以上供參閱。

詳情可登陸:/policy/txt/2009-06/10/content_179183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