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是涉及雙方乃至多方的資源重組,重組流程需要上交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審核,獲利批準。並購基金目前多出現在成熟市場,屬於私募股權投資(PE)中的髙端,也是目前歐美成熟市場PE的主流模式。與天使基金和成長型基金不同,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主要是成熟企業,而天使基金和成長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傳統的並購基金旨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謀求對企業的管理權,而天使基金和成長型基金則以參股形式存在、較少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成立並購基金壹般是利好,並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並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並購基金,是專註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壹定的重組改造,持有壹定時期後再出售。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 收購人自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起60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後次壹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此後每30日應當公告壹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 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壹上市公司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