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首先,業主免費向客戶提供公共維修基金是最常見的做法。二是經買賣雙方協商,由客戶和業主承擔費用,即客戶支付原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費用的50%。三、買賣雙方協商後,按壹定比例分攤公共維修基金的費用。第四,如果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意將維修基金無償延期給客戶,不願意按比例與客戶分攤費用,那麽購房者在購房時就要承擔原所有權人繳納的維修基金費用。
法律依據:
《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的,應當設立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