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餐飲服務適用6%的稅率,購進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交際應酬的餐費、娛樂不能抵扣,如果招待個人住宿的話,所發生的住宿費屬於個人消費,同樣無法抵扣。交際應酬消費是壹種生活性消費活動,並且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準確劃分,也就是說稅務局不知道這個是個人消費的還是因公消費的,所以幹脆規定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都不予抵扣稅款。在企業所得稅中也有這種類似規定,也是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消費60%扣除並不得超過營業收入千分之五的原則來扣除。也就是這種無法界定接受勞務的是企業還是個人,所以折中處理。
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壹)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