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最早出現在歐美的科研項目應用中。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的定義是“由受讓方委派,並經美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同意,負責項目科學技術方向的個人”,並指出“該術語壹般用於研究領域”,而另壹個概念相同的術語PD(項目總監)則多用於理工科教育或其他領域。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的定義是“申請人認可的,具有壹定權利和責任來指導基金支持的項目或計劃的個人”。
簡而言之,PI就是對所負責的項目擁有主導權和指導權的個人,也就是項目負責人。值得註意的是,根據國外類似機構的定義,只要申請人獲得了項目資助,就可以認為是該項目的PI,而且不管是助理教授、副教授還是教授,只要有足夠的研究經費,都可以招聘博士、博士後和科技人員。該資格不應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的行政機構授予。只要申請人獲得了項目資助,就可以視為該項目的PI。這種科研項目管理模式通常被稱為PI系統。綜上所述,PI制度是以PI為核心配置人力資源,以項目經費傘形成本核算為核心配置財務資源,以實現科研資源享受為核心配置物質資源的科研管理機制。
PI生產作為我國壹種新的科研組織和管理模式,受到了科學界前所未有的關註和重視。作為舶來品,國內科學界往往用漢字註釋PI系統,如“課題組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首席科學家”、“學術帶頭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