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和禁止養殖區劃定,或者因重汙染畜禽養殖區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給畜禽養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