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的委托人,可以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這壹規定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的主體,並提供了具體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