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申報財產,必須全面、準確地反映申報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前的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過於狹窄,如1995《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規定》,只強調“個人收入”,容易給逃避申報者可乘之機。
新規強調,申報財產的範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債務;申報範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
還包括財產申報人的近親屬(父母、嶽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以防止壹些官員通過將非法財產轉移給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來逃避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