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紅利或紅利再投資方式。紅利再投資指將現金紅利按分紅登記日經除權後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基準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2、每壹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基金已實現凈收益的50%。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成立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8、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申購的基金份額不享受當次分紅,分紅權益登記日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享受當次分紅;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