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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分析:(1)分級負責,分級負擔。救助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救助資金實行分級發放。市縣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將救災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時,根據災情和損失情況,積極向上級爭取支持和補助。

(2)突出重點,分類幫扶。根據災害損失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災資金,優先安排重災區。根據受災程度、經濟狀況和災民自救能力,分門別類給予救助。

(三)專款專用,專賬管理。救災資金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和支付工資,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用於補償,不得用於提取包括工作經費在內的各種費用。救災和捐贈所需資金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救災和社會捐贈的正常開展。

(4)公開、公平、公正。救災資金的發放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依據:《中央自然災害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地方監察局根據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屬地救災資金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救災資金管理應嚴格執行預算公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