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的性質:
(1)投資基金是壹種集合投資制度。投資基金是壹種整體組合投資,它聚集投資者的巨額資金,成立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專業管理和運作。在這種制度下,資金的運作受到多重監管。
(2)投資基金是信托投資的壹種方式。它和壹般的金融信托關系壹樣,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其中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有壹個信托契約。但是,作為金融信托業務的壹種形式,證券基金有其自身的特點。比如從事證券投資的主體中有壹個不可或缺的托管人,不能與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由同壹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壹般為法人;基金經理不是單獨使用每個投資者的資金,而是把他們聚集在壹起,形成壹筆巨款,然後進行運作。
(3)證券投資基金是壹種金融中介。它存在於投資者和投資對象之間,通過專門的機構,起到將投資者的資金轉化為金融資產,再投資於金融市場,從而使貨幣資產增值的作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負有經營管理投資者投資的資金的責任,必須按照合同(或契約)的要求確定資金的投向,保證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實現收益最大化。
(4)證券投資基金是壹種證券投資工具。其發行的憑證,即基金憑證(或稱受益憑證、基金份額、基金份額),與股票、債券壹起構成三種證券。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債券完成投資行為,分享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