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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撥付

(壹)糧食風險基金對購銷企業按季撥付。補貼資金必須在每季度最後壹個月的15日之前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

(二)糧食風險基金對糧食購銷企業撥付,由糧食購銷企業向糧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糧食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補貼政策進行審核,審核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後,開具對糧食購銷企業的撥款通知書,農業發展銀行依據財政部門的撥款通知書直接將資金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賬戶。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糧食購銷企業直接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同時報糧食主管部門審核。

(三)主管財政部門在收到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報送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開具撥款通知書,逾期未開具的,必須說明理由。農業發展銀行在收到主管財政部門撥款通知書後,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如數劃撥到被補貼企業的開戶銀行,並將回執通知到同級財政部門和糧食部門。如農業發展銀行因故不能撥款的,必須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和糧食部門,並解釋原因。

(四)主管財政部門在收到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報送的申請後,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沒有開具撥款通知書,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省級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糧食主管部門審核後的糧食購銷企業的申請,按申請補貼數的 80%直接從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劃撥到應享受補貼企業的開戶銀行,撥款後通知省級財政部門。

(五)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後,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於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