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應當續交。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當地具體制定。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九十元壹平方米以及多層含別墅五十元壹平方米。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