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