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設立國家出版基金,鼓勵和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的出版。
第三條國家出版基金的主要來源是中央財政撥款,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四條國家出版基金資助堅持黨的出版方針政策,在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涉及古今中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學科和各種媒體形式的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五條基金項目的確定遵循“自願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職務,具有較高的學術(專業)水平,在學科(行業)中具有壹定的威望和影響力,能夠認真、客觀、公正、誠實地履行評審職責。
第七條資助項目的出版物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