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們學校在天津。天津市教委要求按年培訓收入的3%提取辦學風險保證金。提取的風險保證金存入指定銀行賬戶。今天在教育局開會,事務所講年度審計問題時強調提取的保證金的賬務處理是:
借:其他費用
貸:限定性凈資產---風險保證金
怎麽感覺這樣的處理都不對。首先、將保證金從壹個銀行賬戶存到另壹個銀行賬戶,這筆業務沒有做分錄反映。第二、提取的保證金怎麽直接算做了費用,存入專戶只不過限制了這項資產的用途,並不是資產的流出。第三、按上述事務所的處理,增加了限定性凈資產,但按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期末要將所有的費用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即,借:非限定性凈資產 貸:其他費用(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這樣提取保證金記入了凈資產的貸方,期末再把提取保證金形成的其他費用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則凈資產總額沒有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