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選項均為基金銷售的禁止行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降低基金的收費水平;(二)以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三)以低於成本的銷售費用銷售基金;(四)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五)預約認購或申購(基金定期定額投資業務除外),不經通知變更基金發售日期;(六)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七)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八)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