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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條中央財政補償資金管理和軍事管理區重點公益林管護參照本規定執行,實施細則由軍隊制定,並抄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4]169號)同時廢止。

附件:重點公益林管理合同(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