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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投資者在贖回時會選擇「不連續贖回」或「連續贖回」?

根據相關規定,當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支付有困難或認為通過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實現資產變現可能導致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則在當日接受的贖回比例不低於前壹日基金總份額的65,438+0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緩處理其余贖回申請。轉入第二個工作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優先權,贖回金額按開放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計算,以此類推,直至全部贖回,但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以選擇取消當日未受理的部分贖回。因此,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應明確表示是否要取消當日未被接受的贖回部分,即選擇連續贖回還是不連續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