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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有哪些?

法律分析:(1)在非本人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急診除外;

(二)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的傷害;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接受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治療的;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由個人繳納的。

法律依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住院醫療費用;

(二)急診搶救和住院治療,住院前7天內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和腎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在本人指定的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診,但急診除外;

(二)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的傷害;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接受治療的;

(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治療的;

(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由個人繳納的。